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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 境 需 知
- 觀光簽證有效期限視旅客實際停留蒙古期間而定,最長僅為一個月,為單次出入境,可向該國移民署申請延長。倘來蒙停(居)留期間超過30日者,則須備妥邀請函,內容註明來蒙古目的、申請人英文姓名、護照號碼、護照期效及出生年月日等。邀請函須透過蒙古的邀請單位取得,並經過相關政府機關核准。
- 依蒙古法律規定,未經有關單位允許之書刊、文件、影片、古生物及考古學上的發現(建議勿攜出石頭類之物品,以免被認為化石而引起不必要之困擾),多種植物及其種子、鳥類、野生動物、家畜、羊毛、未加工之皮革、獸皮、毛皮等依法不得攜入及攜出蒙古。
簽 證 資 訊
2003 年 2 月 17 日蒙古在臺灣設立代表處(駐臺北烏蘭巴托貿易經濟代表處)
– 地址:臺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國貿大樓11樓1112室
– 聯絡電話:02-27229740
– 傳真:02-27229745
現任代表為羅扎亞(ZOLZAYA Lkhagvasuren)先生,赴蒙國人可事先前往該處申辦簽證。申辦簽證費用為60美元,遞件日不算尚須5個工作天,收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;發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至4時。急件收費為100美元,遞件日不算尚須1個工作天。
- 根據蒙古國政府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之簽證新規定,申請者提交之照片必須是 6個月內拍攝、規格為3.5 X 4.5公分。此外,申請觀光簽證(J類)之外國公民與遊客除必須提具簽證申請表、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、前述規格照片,以及機票訂位證明、護照與身分證之影本外,尚須提交預訂飯店或住宿證明之影本,以及相關付款收/單據等。倘來蒙停(居)留期間超過30日者,則須備妥蒙古邀請單位所致發之邀請函,內容註明來蒙目的、申請人之英文姓名、護照號碼、護照效期及出生年月日等。
- 倘計劃取道前往俄羅斯等蒙古的鄰國旅遊,則必須事先在臺申請入境該等國家之觀光簽證;倘為旅遊鄰國期間順道入境停留蒙古從事觀光旅遊,應事先在蒙古駐臺代表處申辦過境簽證,費用為60美元。旅客抵離蒙古時需分別填具入、出境申報單。
過 境 轉 機
1. 經首爾轉機
可搭乘蒙古航空或大韓航空往返首爾及烏蘭巴托,惟夏日為旅遊旺 季,首爾–烏蘭巴托航線經常一位難求。
2. 經釜山轉機
可搭乘蒙古航空或大韓航空往返釜山及烏蘭巴托。
3. 經香港轉機
可搭蒙古航空往返香港及烏蘭巴托。
4. 經東京轉機
可搭蒙古航空往返東京及烏蘭巴托;夏季旅遊旺季期間蒙航另有班機往返大阪及烏蘭巴托。
5. 經北京轉機
可搭蒙古航空或中國國際航空往返北京及烏蘭巴托。